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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收购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1245 发表时间:2022-07-07 17:11:4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2〕5号
  
  当事人: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ce)
  
  住  所:法国巴黎奥斯曼大道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对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ce,以下简称法巴个金)收购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智慧)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法巴个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巴个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法巴个金。1953年于法国巴黎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银行业务、融资服务、证券服务、保险及房地产业务以及巴黎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最终控制人是法国巴黎银行。法巴个金自身在中国没有独立开展业务,但通过其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消费金融及汽车信贷服务。2020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浙江智慧。2013年8月于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由吉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国际)、浙江众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尖)和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汽车)分别持股30%、52%、18%,上述三家企业均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单独控制的企业,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李书福。吉利集团2020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2021年5月21日,法巴个金和吉利国际、浙江众尖、吉利汽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认购浙江智慧20%股权,并取得共同控制权。2021年7月22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21年5月21日,法巴个金收购浙江智慧20%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0年度,法巴个金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吉利集团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1年7月22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法巴个金收购浙江智慧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法巴个金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20022110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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