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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14684 发表时间:2022-12-24 18:34:40


杨东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对《规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取代了"两线三区"的规定。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其中融资难、融资贵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对《规定》进行修改,对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等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打击最近盛行的高利贷、校园贷、非法催收、714高抛等恶性事件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人为干预大幅降低市场利率也存在导致借贷市场金融供给不足的风险,让借不到钱的老百姓、中小微企业转向高利贷市场,反而使得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投融资服务。

《规定》的修订旨在防范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恶性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核心在于对非法利益的打击。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后,我国涌现出一批金融科技企业,在借贷市场发挥着重大价值,那么对于这类企业是否适用最新的《规定》?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解释为民间借贷的范畴?当下降低基本利率保护线的时机是否成熟?从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角度看,这些焦点问题都值得关注和商榷。

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科技企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并非民间借贷机构,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规制范畴。以《规定》中利率的相关规定来规制提供助贷等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是不合逻辑的。第一,金融科技企业、典当、担保、小贷等非正规金融监管、民间金融机构都是中央或地方给予一定牌照或准入认可的正规机构,不属于《规定》解释的民间借贷的范畴。第二,目前为金融机构、正规金融组织提供助贷业务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在本质上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是正规金融业务的补充组成部分,不应视为民间借贷。第三,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允许一定的包容性。金融科技创新本质上为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了积极探索,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在本次疫情期间,"无接触贷款"模式的出现,就为全国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农户有序复工复产及疫情之后的扩大生产提供了支持。这正是科技与金融结合抗击疫情的经典案例。中大型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县域政府能够提供政策支持,品牌企业搭建起供应链支撑,与网商银行等数字金融平台相结合,能够构建更好地触达海量小微企业、个体户的通道,加速优势互补。第四,利率的微弱下调会极大影响新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生存空间,打压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甚至导致整个消费信贷市场的崩塌。技术驱动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揠苗助长,借助新科技的力量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武断地将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解释为民间借贷,势必引发一系列的不利影响。首先,从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角度来说,金融科技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效率。但目前的技术、规模条件还不足以支持通过司法手段大幅降低利率保护基本线。其次,虽然中国正规金融业发展迅猛,但大部分类金融、非正规金融企业仍未给予金融牌照,未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之内。最后,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还不充分。在此背景下打压非正规金融业,势必造成市场可供给的制度和方式不足,反而催生了高利贷市场的爆发和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与发展推动了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有序发展。拔苗助长式地大幅、快速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会极大压缩诸多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可能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从而导致整个借贷市场的金融供给不足,将借贷问题推到黑市去解决。这对疫情之下和周期下行阶段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友好的。

设置民间借贷司法利率保护上限本质上是为了弥补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和事后救济不当。一方面,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借贷市场金融创新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官很难能够从金融体系整体和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监管逻辑性等全面看待民间借贷。同时,完全交由法官裁判很大程度上会发生"同案不同判",有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者交互影响之下,不仅不利于借贷市场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和金融科技行业应实行差异化、区别化监管,避免"一刀切"现象。金融科技企业主要为正规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助贷业务,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提供风控、推介客户等服务。目前,借贷机构自身的技术条件还不充分,"一刀切"可能会事与愿违,造成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借贷市场环境的恶劣性加剧,阻碍中小微企业融资、整个国家的金融供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普惠金融的发展。因此,以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来约束和规制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不仅对满足中小微企业、个人融资需求无益,反而有害。

笔者认为,《规定》修改的初衷在于防范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恶性风险,核心在于对非法利益的打击,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对于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解释,则必须慎之又慎。应充分考虑到非正规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充分保护到老百姓和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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